序
贈與稅的課徵隨著贈與財產的時間點不同,課稅的內容也會有所差異,自106年5月12日至113年12月31日發生之贈與案件,贈與稅之應納稅額,係按贈與人同一年內贈與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贈與淨額,再乘以規定稅率減去累進差額,計算全部應納贈與稅額,減除同一年內以前各次應納贈與稅額及可扣抵稅額後,為當次應納贈與稅額。在這段期間內贈與稅的稅率及課稅級距如下附表:
課稅贈與淨額(元) 稅率 累進差額(元)
25,000,000以下 10% 0
25,000,001-50,000,000 15% 1,250,000
50,000,001以上 20% 3,750,000
因以上贈與稅之課稅級距自106年5月12日修正生效後,累計至113年10月底,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達12.42%,已越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應調整標準。財政部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贈與稅課稅級距金額,自114年起,依上漲程度調整,調整後贈與稅之稅率及課稅級距如下附表:
課稅贈與淨額(元) 稅率 累進差額(元)
28,110,000以下 10% 0
28,110,001-56,210,000 15% 1,405,500
56,210,001以上 20% 4,216,000
至於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部分,自上次110年11月24日修正生效後,漲幅未達標準,因此未予調整。
本版次為因應114年以後贈與稅申報的最新調整規定,各單元的贈與稅申報書皆改用今年最新書表範例及填寫說明以供各位讀者參考。
其次,本書有關附錄部分的資訊也同步修正到最新的狀態,方便讀者自行辦理各項財產贈與的相關手續。
本次再版仍要感謝事務所同仁在過年前百忙中協助搜尋及整理財產贈與有關資訊,特此致謝。筆者學識淺薄,改版內容如有遺漏或缺失之處,尚祈各界先進惠予指正,感謝萬分。
陳坤涵
民國11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