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序
本書這次修訂的幅度相對有限,除全面檢視全書內容並調整文字表述外,因應新興科技所引發之犯罪問題,進行了重要的再檢視與補充。特別是對於強制處分程序相關的通訊保障監察法的修正,本書有比較詳細的改寫。2024年7月對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重大修正,反映了國家在面對詐欺犯罪猖獗與資安攻擊頻仍時,為強化檢警偵查網路犯罪之工具、提升追緝跨境詐欺集團之能力,而進一步調整強制處分制度的政策取向。
該法此次修正幅度頗鉅,主要體現在數個層面。首先,在「通訊使用者資料與流量紀錄」的調取規範上,增訂了檢察官與司法警察官得依職權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規定,並刪除了僅得針對「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始可調取通信紀錄的限制。實質上擴大了偵查權限的適用範圍,使其能涵蓋更多與科技犯罪相關之情境。其次,增列若干檢察官得依職權調取通信紀錄及網路流量紀錄之罪名,例如妨害電腦使用罪、脫逃罪、反滲透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顯示出立法者已注意到數位科技與國家安全、選舉秩序之交錯風險。再者,新增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之法定義務,要求其保存並協助調取相關資料,若有違反則處以罰鍰。此舉強化了電信業者在國家犯罪偵防體系中的協力角色,體現在網路治理中的重要性。
更為重要者,則是本書所強調同年月(2024年7月)最具劃時代意義的部分,即新增刑事訴訟法第十一章之一「特殊強制處分」。此一章節乃因應新興科技偵查手段所設,將原本在實務上逐漸出現、卻欠缺明文規範之措施,透過立法加以制度化。其核心內容包括:允許偵查機關使用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或其他非屬辨識個人生物特徵之科技方法進行位置追蹤;使用「M化偵查網路系統」(俗稱M化車)調查行動通訊設備之位置、設備號碼或所使用之卡片號碼;以及在不侵入特定空間的情況下,於空間外透過科技手段進行監看、攝影與錄像等行為。這些措施涉及對人身自由與隱私權的高度干預,因此修法同時規範其發動之要件、程序與救濟途徑,以符合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之憲法要求。
總之,2024年7月之修法一方面藉由擴充偵查權限及增設特殊強制處分,使犯罪偵查工具能與日新月異之科技發展保持同步,確保刑事司法體系不至落後於網路犯罪與跨國詐欺集團之手法;另一方面,亦透過明文設立程序性保障,力圖兼顧人民基本權益與隱私之保護。此種「偵查效能與人權保障並重」的立法取向,展現出刑事程序法制在數位時代所面臨之挑戰與調適。
最後,謹向長期支持本書的讀者致以誠摯的感謝。正因讀者持續提出寶貴修訂意見,本書方得以不斷精進。特別要感謝五南圖書劉靜芬副總編輯與責任編輯林佳瑩,在編輯過程中投注心力與細緻協助,使本書能以更臻完善的姿態呈現於讀者之前。
同時,也要衷心感謝在炎炎夏日仍不辭辛勞、協助本書校對與資料整理的同仁與學生們。包括我的助理黃韻廷,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沈佐錞,以及東海大學碩士生陳信維、施丹淩與陳宛汝。他們的耐心與專注,為本書修訂工作的圓滿完成提供了不可或缺的助力。在此,謹一併致上最深切的謝意。
張麗卿
寫於2025年8月